最近,跨境代購走私案頻發(fā),淘寶店“TSHOW進口女裝店”走私一案也引發(fā)大家猜想,是不是《電子商務法》就要開始發(fā)威了?近些天也一直看到一些關于跨境代購的新聞,各個媒體似乎都在極力渲染代購行業(yè)一副悲壯的感覺,抓緊囤貨,置之死地而后生,干最后一單就不弄了云云。
此情此景,主要是代購行業(yè)太曲解《電子商務法》了?!峨娮由虅辗ā纷罱K稿僅幾個條款涉及到跨境電商。其中,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jīng)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jiān)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及第七十一條和第七十二條等的規(guī)定。另外,《電子商務法》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jīng)營者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且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以及根據(jù)《電子商務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jīng)營者從事經(jīng)營活動,需取得相關行政許可。這些條款,讓代購行業(yè)把自己和市場登記以及行政許可義務(例如食品進出口等)硬扯上了莫名其妙的關系。
其實,早在前幾年,代購行業(yè)的刑事法律風險就已經(jīng)盡人皆知,只不過這個行業(yè)因為海關查扣力度不強以及獲利奇高等原因,讓很多人前赴后繼。而事實上,代購行為本身并不違法,逃稅才是犯罪。所以這鍋,《電子商務法》不背。下面來看看一些典型的案例。
我國海關總署2010年第54號公告規(guī)定,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并且限自用、合理數(shù)量,海關予以免稅放行,但超過5000元的部分,須按規(guī)定繳納相應的稅款(自用是指旅客攜帶物品為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出租牟利或收取帶工費等)。
對于郵寄,海關總署2010年第43號公告規(guī)定,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規(guī)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案例一: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4)粵高法刑二終字第170號
2009年4月,被告人鄧博仁在淘寶網(wǎng)開設店名為“*山川美*東京直送數(shù)碼精品世界”的網(wǎng)店。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間,鄧博仁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絡從日本購買全新照相機等數(shù)碼電子產品,將貨物申報品名偽報為模型,通過快件渠道寄回國內,安排郭智敏郭某某在廣州收貨再快遞往上海,通過上述網(wǎng)店將走私進口的數(shù)碼電子產品1005件在國內銷售牟利。經(jīng)海關關稅部門核定,鄧博仁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824450.92元。法院認為,被告人鄧博仁采用偽報貨物品名的手段走私普通貨物入境,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
案例二: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寧01刑初39號
2012年6月至案發(fā),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韓某某、單某、楊某甲、楊某乙、郭某某在韓國免稅店大量采購寶格麗、蒂芙尼等奢侈品首飾、化妝品、包等貨物,多次采取行李夾藏的方式,將貨物走私入境,并通過淘寶網(wǎng)注冊的Korealily店、Korealele店在國內進行銷售,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負責管理兩家網(wǎng)店,同時負責在韓國采購貨物、組織貨源,雇傭水客進行走私;被告人單某負責在韓國采購,組織貨源,同時為前往韓國采購的水客提供住宿、交通、翻譯、詢價等幫助;被告人楊某甲協(xié)助唐某某管理兩家網(wǎng)店的經(jīng)營,通過快遞收取走私入境的貨物,統(tǒng)計采購貨物明細并發(fā)送給在韓國采購的水客進行采購,將走私入境的貨物銷售給國內客戶。被告人楊某乙、郭某某聽從被告人唐某某、單某、楊某甲的安排前往韓國采購貨物后入境。經(jīng)海關核定,上述走私貨物共價值人民幣11311416.30元,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4561499.48元。最終,被告人唐某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案例三: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10號
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間,被告單位禧博公司在淘寶、京東等網(wǎng)絡商務平臺開設網(wǎng)店,以“海外代購”、“海外直郵”的名義售賣CLARKS、ECCO等品牌鞋,根據(jù)客戶在淘寶、京東等商務平臺網(wǎng)店訂購物品的情況,禧博公司從英國BELLSSHOES.CO.UK網(wǎng)站訂購CLARKS、ECCO等品牌鞋入境銷售。為逃避海關監(jiān)管,偷逃應繳稅款,禧博公司將其購買的大量品牌鞋拆分并偽報成免稅的小包裹,通過郵遞渠道以個人物品向海關申報進口,并將公司員工作為包裹的收件人提取包裹,再通過該公司的網(wǎng)店將品牌鞋售賣給國內的客戶。經(jīng)審查,被告單位禧博公司、被告人陳某甲、黃某甲以上述方法走私CLARKS和ECCO等品牌鞋共計7077雙。經(jīng)海關關稅部門核定,偷逃應繳稅款共計人民幣778548.34元。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廣州市禧博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罰金四十萬元。
案例四 當年轟動的空姐代購案
被告人李×與被告人褚×預謀后,由褚×為李×提供韓國免稅店賬號,并負責在韓國結算貨款,李×伙同被告人石×在韓國新羅免稅店(THESHILLADUTYFREESHOP)購買化妝品等貨物后,分別于2011年4月19日、2011年8月30日,采用以客帶貨的方式從沈陽桃仙機場、首都機場無申報通道攜帶入境,偷逃海關進口環(huán)節(jié)稅共計人民幣8萬余元。 2011年8月30日,被告人李×、石×被查獲歸案,同年9月9日,被告人褚×被查獲歸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二Ο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1171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李×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案例五:就是開頭這個案子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8)粵刑終697號
2013年,被告人游燕設立了名為“TSHOW進口女裝店”的淘寶店用于銷售進口高檔服裝,并租用珠海市鳳凰北路2072號華海公寓513房作為該淘寶店的工作室及倉庫。同年5月起,被告人游燕開始在香港向香港名家、HI≈STYLE,BISBIS、FASHIONCLUB、T&BPLUS+、CDC-DG、EVA等多家服裝公司通過刷卡支付的方式大量采購各種服飾,其在香港所購服飾全部通過快遞郵寄、雇請“水客”偷帶及自行攜帶等方式走私進境,并由其網(wǎng)店“TSHOW進口女裝店”在境內銷售牟利。經(jīng)統(tǒng)計,被告人游燕在香港刷卡購買并走私進境的服飾金額共計人民幣11400558.93元。經(jīng)核定,上述服飾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3005187.33元。法院認為,被告人游燕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
案例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7)蘇刑終64號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荀偉通過朋友介紹認識被告人張達深,開始從張達深處購買愛馬仕手提包等物品。二人間的交易模式主要為,被告人張達深在歐洲、韓國等地采購愛馬仕等品牌手提包、錢包、手表等貨物,并將貨物信息發(fā)送給被告人荀偉、李群,荀偉、李群通過微信向張達深訂購所需貨物。訂購貨物后,張達深在香港將貨物交給林斐(英文名“Judy”),由林斐掌控的“水客”團伙隨身攜帶貨物從深圳口岸入境后快遞至荀偉、李群處,而貨物包裝和商品標簽、證書等由被告人張達深安排人員在香港直接郵寄至荀偉指定地點。被告人荀偉、李群將所收貨物通過淘寶店鋪及微信朋友圈發(fā)布信息等方式在國內銷售,最終由李群與張達深的妹妹張懿嘉進行對賬并將貨款打入張達深指定賬戶。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荀偉、張達深、李群采用“水客”帶貨的方式將貨物走私入境銷售謀利,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案例七:《我不是藥神》原型陸勇代購抗癌藥案不起訴意見書
2004年9月,陸勇通過他人從日本購買由印度生產的同類藥品,價格每盒約為人民幣4000元,服用效果與瑞士進口的“格列衛(wèi)”相同。之后,陸勇使用藥品說明書中提供的聯(lián)系方式,直接聯(lián)系到了印度抗癌藥物的經(jīng)銷商印度賽諾公司,并開始直接從印度賽諾公司購買抗癌藥物。在此過程中,陸勇還利用其懂英文的特長免費為白血病等癌癥患者翻譯與印度賽諾公司的往來電子郵件等資料。隨著病友間的傳播,從印度賽諾公司購買該抗癌藥品的國內白血病患者逐漸增多,藥品價格逐漸降低,直至每盒為人民幣200余元。根據(jù)在卷證據(jù),被查證屬實的共有21名白血病等癌癥患者通過陸勇先后提供并管理的羅樹春、楊慧英、夏維雨3個銀行賬戶向印度賽諾公司購買了價值約120000元的10余種抗癌藥品。陸勇為病友們提供的幫助全是無償?shù)?。對所購買的10余種抗癌藥品,有“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3種藥品經(jīng)益陽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出具的相關鑒定,系未經(jīng)我國批準進口的藥品。本院認為,陸勇的購買和幫助他人購買未經(jīng)批準進口的抗癌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但陸勇的行為不是銷售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案例八:上海三中院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龔奕、朱媛媛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淘寶網(wǎng)經(jīng)營“姐妹藥妝”、“參天系列小店”、“悠哈的可愛小店鋪”三家網(wǎng)店。2015年6月起,二人直接或委托他人在日本批量采購日本產藥品后帶至國內或通過微信向國內上游賣家低價購入日本產藥品,后在網(wǎng)店發(fā)布商品信息并加價予以出售。其中,龔奕主要負責網(wǎng)店管理、進銷貨等,朱媛媛主要負責打包、收發(fā)快遞等。公安機關接他人舉報,經(jīng)偵查發(fā)現(xiàn)上海市閔行區(qū)碧江路XXX弄XXX號XXX室有涉嫌銷售假藥的人員。2016年9月10日,公安人員至上述地址進行搜查,被告人龔奕、朱媛媛在接受公安人員詢問時,陳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公安人員在上址扣押眼藥水、鎮(zhèn)痛貼等日本產藥品2,000余盒。經(jīng)認定,在案藥品均應按假藥論處。法院認為,被告人龔奕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案例九: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 京大檢公訴刑訴(2016)715號
2015年4月至7月,被告人宋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購買“獅王”牌、“樂敦”牌、“參天”牌、“千壽”牌、“大正”牌等的未經(jīng)國家批準進口的日本眼藥水,并在位于北京市房山區(qū)良鄉(xiāng)鎮(zhèn)**村**號內*號通過其經(jīng)營的“日本印象代購”、“魔幻主義日本代購”兩個淘寶網(wǎng)店予以銷售,銷售金額達30余萬元。 2015年7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偵查人員在宋某某的經(jīng)營地將其抓獲并當場起獲用于銷售的日本眼藥水22種1662盒、筆記本電腦2臺(lenovo牌和蘋果牌各1臺)、臺式計算機機箱1臺(黑色)、手機1部(白色iphone5)、快遞單據(jù)2箱、銀行卡1張(尾號6715的中國工商銀行卡)。經(jīng)北京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認定上述扣押的藥品按照假藥論處。上述涉案財物均被北京市公安局登記保存。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以牟利為目的銷售假藥,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十: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5)寶刑初字第294號 | 生產、銷售假藥罪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于2013年10月至案發(fā),在本市普陀區(qū)香樟路XXX弄XXX號XXX室其住處,通過其經(jīng)營的淘寶店,銷售產自日本的大正治療便秘藥物19,220粒、皇漢堂BYURAKU便秘治療藥物800粒、白兔SURULAC-S便秘藥19,680粒、參天SANTEN眼藥水20盒、樂敦眼藥水2盒。被告人魏某于2014年8月28日16時許被公安人員在上址抓獲,并查獲大正治療便秘藥物5,820粒、皇漢堂BYURAKU便秘治療藥物24,400粒、白兔SURULAC-S便秘藥8,880粒、參天SANTENFXVPLUS眼藥水28盒、參天SANTENFXNEO眼藥水17盒、樂敦ROHTO眼藥水12盒。經(jīng)鑒定,上述產品具有藥品特征,為依法必須批準而未經(jīng)批準生產、進口的藥品,應按假藥論處。法院認為,被告人魏某銷售假藥牟利,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