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司法大數據對案件特征、態(tài)勢、成因、背景進行分析,其價值不僅存在于服務審判,亦可直接體現其預防與指引功能,應用于類案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
周強院長提出,“要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認識和把握新時代司法工作特點,充分運用司法大數據,全面提升人民法院工作能力和水平,促進公正司法,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更大貢獻。”“當前以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為特征的信息化浪潮蓬勃興起,新定律、新思維深刻改變著人類社會的生產生活面貌。”司法大數據的開發(fā)應用不僅能夠服務于審判執(zhí)行、服務于審判管理,大數據本身具有的預測、預判、預防功能將在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領域發(fā)揮更為重要的作用。
我國司法公開逐步推進,包括裁判文書公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執(zhí)行信息公開、庭審信息公開、電子卷宗公開等內容的網上平臺均已開通,司法數據正在迅速增加,獲得數據的渠道也愈加暢通。法院系統(tǒng)內部也已建成統(tǒng)一的、覆蓋全國四級法院和實時聯(lián)通四級法院案件信息的數據集中管理平臺。云計算、云存儲的技術正在積極研發(fā),逐漸走向成熟。全國各地各級法院以法院信息化3.0為目標,主動研發(fā)“互聯(lián)網+”智能審判,司法大數據在這一環(huán)境下得以迅速發(fā)展。同時,參與到司法大數據研究的社會群體不斷擴大,包括高校學者、律師、其他法律研究機構等,以服務于律師事務所為主的司法大數據服務公司如雨后春筍,各種智能檢索軟件和大數據產品層出不窮。
周強院長一再強調要求以智慧法院為目標,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豐富的案例資源,加強數據分析等系統(tǒng)的開發(fā)和運用,更好地服務審判執(zhí)行,服務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服務社會經濟發(fā)展。大數據必將深刻改變法院原有的工作方式,在智能審判、審判管理、司法統(tǒng)計、法官業(yè)績考評、社會管理數據共享、社會風險防控等方面發(fā)揮重要作用。司法大數據的發(fā)展必然會讓更多的社會機構共同參與進來,共同打造數據交流交換平臺,共用資源進行深度計算,共同實現司法大數據 “校準器”“晴雨表”“方向標”和“指南針”作用。
大數據的核心價值和功能是預測,通過將數學算法運用到海量的數據上,大數據分析能夠洞察并預測事情發(fā)生的可能性。司法大數據可以對案件的數量、分布、審理情況、息訴服判情況、當事人特征等基本情況進行實時分析;可以比照相關行政機關的數據對糾紛處理、訴訟案件形成做對比分析;針對該類型案件特點,可以對裁判規(guī)則、裁判標準和尺度進行類案同判分析;可以針對典型疑難問題做熱點難點分析;可以根據案件分布為專業(yè)審判團隊設置提供參考;可以與相關行業(yè)形成數據互通,為類案多元糾紛化解機制的構建提供決策依據。司法大數據的上述功能不僅為類案審判提供支持,也為引入多方主體共建類案多元糾紛化解機制提供強大支撐。無論是裁判標準統(tǒng)一的問題還是資源配置的問題,司法大數據都能夠根據需求發(fā)揮其智慧支撐作用。
首先,司法大數據能夠準確分析類案特點。司法大數據能夠對該類案件的數量、增減趨勢、地區(qū)分布、當事人基本特征、各級法院人案配比情況、結案方式、上訴率、二審發(fā)改率、申請再審率、再審發(fā)改率、息訴服判情況作出分析,還可以細化到是否委托律師、上訴和申請再審集中事由、結案標的、訴訟請求集中項目等情況;既可以分析全國的類案特征,也可以針對一個地區(qū)作出特別分析。對一定地區(qū)的案件作出詳細分析后,就能夠為構建符合當地特征的多元化解機制找到重點和突破口。除了對案件特征進行分析,司法大數據的一個重要功能是對同類案件做類案同判分析,對長期存在的典型疑難、同案不同判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推動法律適用和裁判標準的統(tǒng)一工作,同時為審判和多元化解提供智力支持。
其次,司法大數據深入揭開糾紛根源和成因。大量同類糾紛的背后一定有其深層的背景和原因,司法大數據具有挖掘根源的能力。對類案成因進行分析的目的是避免糾紛的再次發(fā)生,司法大數據為源頭治理提供依據。司法大數據能夠對事故發(fā)生重點發(fā)案的地區(qū)、人員進行指明,對重點人員加強管控,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問題向相關行政機關形成司法建議,建議相關部門積極介入社會治理,發(fā)揮作用。
再次,司法大數據為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資源配置提供參考。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原則是堅持黨政主導、綜治協(xié)調、多元共治,堅持司法引導、訴調對接、社會協(xié)同,堅持優(yōu)化資源、完善制度、法治保障,堅持以人為本、自愿合法、便民利民,堅持立足國情、合理借鑒、改革創(chuàng)新。司法大數據按照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基本原則的指引,為具體構建和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提供有價值的參考意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需要部門之間的協(xié)調、硬件建設和軟件配套,如何科學合理地設置機構、選定場所、設置人員、配套技術都是很現實和細致的問題。司法大數據能夠在測算工作量的前提下提出地點選定、機構和人員配置、軟件投入等方面的建議。在司法大數據分析基礎上,合理設計或完善符合當地案件特征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統(tǒng)籌資源,整合力量,使機制更好地發(fā)揮作用。
司法大數據是近幾年剛剛起步的領域,雖然其發(fā)展迅速,但作為新生事物還處于摸索階段。司法大數據常限于為審判執(zhí)行、審判管理提供服務,其應有的巨大價值還沒有真正得到開發(fā)和利用。“數據就像一個神奇的鉆石礦,它的真實價值就像漂浮在海洋中的冰山,第一眼只能看到冰山的一角,而絕大部分都隱藏在表面之下。”司法大數據的價值在于應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對司法大數據的需求使司法大數據的領域得以擴展,使其不僅僅限于為法院提供服務的局限,開始進入社會綜合治理領域,其前景之廣闊不可想象。
司法大數據仍處于積極探索階段,司法大數據的開發(fā)利用主要受到計算方法和計算能力的限制,計算方法的開發(fā)和計算能力的提升需要需求作為指引。目前,法院系統(tǒng)開發(fā)的司法大數據主要是圍繞服務審判執(zhí)行、服務審判管理兩個中心,在這兩個方面確實已經取得成績。改革與新技術的應用相輔相成。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又對司法大數據提出了更復雜更全面的要求,需求帶動進步,司法大數據在服務構建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領域中必將取得更快的成長,在服務法院工作的司法大數據應用服務基礎上必將更加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