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律”,實現與人的智能疊拼

法制日報???
佚名
近兩年,作為一個并不嚴謹的詞匯“人工智能”一度登上各大媒體報刊頭條,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人工智能+法律”是近幾年才有的新鮮事,但“司法智能”在我國的發(fā)展確十分迅速,最高...

近兩年,作為一個并不嚴謹的詞匯“人工智能”一度登上各大媒體報刊頭條,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人工智能+法律”是近幾年才有的新鮮事,但“司法智能”在我國的發(fā)展確十分迅速,最高人民法院連續(xù)兩年將“加快建設智慧法院”作為總的工作要求寫入工作報告。

人工智能與司法體制改革深度融合

“人工智能法律地位問題的提出,主要是為了解決人工智能創(chuàng)造物的歸屬以及人工智能所引起損害賠償責任承擔問題,賦予人工智能主體資格既沒有實益,也沒有法哲學上的根據,人工智能立法應當以安全為基本原則。”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土地法制研究院副教授劉洪華說。

2015年4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由西湖、濱江、余杭3家基層法院和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電子商務網上法庭試點法院。同年8月,浙江法院電子商務網上法庭正式上線,專門審理涉網糾紛案件。

2016年12月,名為“睿法官”的北京法院智能研判系統(tǒng)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線,為法官提供辦案規(guī)范和量刑分析等精準信息,以大數據推進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統(tǒng)一。

2017年5月,全國首個“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tǒng)”在上海誕生,這個系統(tǒng)以大數據、云計算和人工智能為技術內核,在對上海幾萬份刑事案件的卷宗、文書數據進行學習后,已具備初步的證據信息抓取、校驗和邏輯分析能力。

……

近些年,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應用正在逐漸深入。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支振鋒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應鼓勵人的智能與人工智能疊拼,讓人工智能在減輕法官工作負累等方面發(fā)揮巨大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必須注意到,人工智能是法官裁判的輔助而不是依賴,法官的敬業(yè)與職業(yè)倫理,更應該在人工智能的發(fā)展中得到強化。

一些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隨著人工智能的不斷發(fā)展,法律應未雨綢繆,完善個人信息保護、網絡隱私等方面的立法。

人工智能技術助力司法活動

一起故意傷害罪上訴案件,因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從上訴提交的那一刻開始,“睿法官”就開始在后臺工作,它會提取一審案件信息和上訴狀案件自動立案,立案法官只需要進行確認操作,二審案件就立案成功。在北京,智能研判系統(tǒng)會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通過智能機器學習、多維度數據支持、全流程數據服務,實現為案情“畫像”,為法官判案提供統(tǒng)一、全面的審理支持。

如果一份證據證明被害人是被刀捅死的,而尸檢報告說是鈍器致死,此時,引入了人工智能技術的“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tǒng)”就會發(fā)現這里有矛盾,提醒辦案者注意。“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tǒng)”不僅能發(fā)覺單一證據的瑕疵,還能發(fā)現證據之間的邏輯沖突之處。

當事人如果遇到了網購糾紛,可以打開專門的網頁或APP,在網上完成起訴、立案、舉證、開庭、送達、判決、執(zhí)行的全部訴訟流程。2015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所轄3家基層法院開始了電子商務“網上法庭”試點,使當事人足不出戶就能在網上參與訴訟,解決糾紛。

貴州、上海創(chuàng)造性地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分析證據,明確不同訴訟階段的基本證據標準指引,研發(fā)智能輔助辦案系統(tǒng),構建跨部門大數據辦案平臺,探索了一條司法體制改革和現代科技應用融合的新路子。

近年來,司法機關把大數據、人工智能與司法體制改革結合起來,改變了傳統(tǒng)的思想觀念和工作方式,給司法工作注入了前所未有的創(chuàng)造力。

“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運用,不僅體現在立案大廳里穿梭引導的機器人上,還可能會逐步體現在法官的判決書中。實際上,十幾年前,就曾出現過‘電腦量刑’的實踐與討論。近兩年,讓人工智能輔助法官判案甚至生成判決書,也日益有成為現實的可能。”支振鋒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主任胡仕浩認為,司法改革和信息化是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fā)展的“車之兩輪”“鳥之兩翼”;以人工智能與司法改革深度融合促進“未來法治”,需要科技與法治結合、理論與實踐結合、傳統(tǒng)與現代結合,更好地服務于國家治理。

相關的政策文件,也指出了人工智能對于司法活動的重要性。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五年發(fā)展規(guī)劃(2016-2020)》,確定了頂層設計、系統(tǒng)建設、保障體系、應用成效等4個方面55項重點建設任務,提出要在2017年底總體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2020年底實現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在全國的深化完善。

國務院2017年7月8日印發(fā)的《新一代人工智能發(fā)展規(guī)劃的通知》提到,建設集審判、人員、數據應用、司法公開和動態(tài)監(jiān)控于一體的智慧法庭數據平臺,促進人工智能在證據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閱讀與分析中的應用,實現法院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智能化。

實現人工智能與人的智能疊拼

值得注意的是,智能輔助辦案系統(tǒng)不是要取代線下的刑事訴訟活動,也不是要替代司法人員獨立判斷,而是發(fā)揮人工智能在數據采集、整理、分析、綜合方面的優(yōu)勢,幫助司法人員依法、全面、規(guī)范收集和審查證據,統(tǒng)一司法尺度,保障司法公正。

支振鋒認為,從當前的現實來看,人工智能還沒有取代法官的可能,作為涉及到人生與人心、情感與理性的法律訴訟,能否完全交給人工智能,依然存疑。

“因此,最可能的方式是,人工智能與人的智能疊拼,前者輔助后者。而大數據為這種可能提供了極大支持。在當前大數據時代,由于信息的不完備,‘電腦量刑’當然會引發(fā)疑慮。但大數據的存在,使得全樣本、全信息與全信息要素都成為可能,這就使得人工智能在‘知識’的豐富性與整全性上,大大超過人類。”支振鋒說。

支振鋒認為,利用人工智能與大數據,可以使法官得到類似案件的全部先例以及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等裁判規(guī)則,從而在減輕法官工作負累、促進法官準確適用法律以及保證類似案例類似判決等方面,發(fā)揮巨大作用。

專家認為,盡管司法活動越來越離不開人工智能,但人工智能并不可能取代法官,人工智能只是一種輔助法官辦案的工具。

上海高院刑一庭副庭長徐世亮是“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tǒng)”研發(fā)期間的業(yè)務組負責人之一,在對該系統(tǒng)的智能表示認可的同時,徐世亮直言,審判是一門藝術,有些事情機器干不了。

“同樣是盜竊3000元錢,一種是為生活所迫,另一種是游手好閑,主觀惡性能一樣嗎?判決結果也會不一樣。”徐世亮舉例說。

支振鋒強調,人工智能是法官裁判的輔助,而在可見的將來,甚至永遠都不可能成為法官裁判的依賴。

“在大數據時代,法官固然可以通過人工智能獲得全樣本、全信息的裁判數據,但現有的算法能否保證人工智能能夠充分利用這些全樣本、全信息的數據以及能否對它們作出最恰當的分析,仍然是可疑的;另一方面,將充滿豐富的人的經歷、感情的訴訟,交給人工智能,在法律上和倫理上,也很難得到支持。特別是,越是有可資利用的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法官的敬業(yè)與職業(yè)倫理也更應該得到強化。”支振鋒說。

法律需要未雨綢繆

盡管人工智能對法律的變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這種已經開啟的變革,得到了學界和業(yè)界的重視。

1月6日,全國首屆“人工智慧與未來法治”學術研討會在西北政法大學舉行。與會專家認為,在可以預見的未來,人工智能還不能夠做到拋開人類來提供法律服務,更多的是會協(xié)助人們完成一部分輔助工作。

一方面,要提升法學研究的水平,來有效應對人工智能帶來的諸多問題。

“近年來,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5G、芯片等科技,已成為經濟發(fā)展的新興驅動力量,人工智能等科技的發(fā)展,也已經對法學教育、法學研究以及立法、執(zhí)法、司法實踐和社會治理帶來機遇并提出了挑戰(zhàn),持續(xù)研究和有效回應這些問題,是整個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時代使命。”西北政法大學校長楊宗科指出。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鄭戈認為,學者們要注意信息科學給法律實踐和法學教育帶來的新課題,算法數據的選取要考慮本國法律制度、尊重國情,人工智能或許會取代一些重復性的工作,但同時也會增加一些“科技+法律”的新職業(yè),為適應AI時代的到來,法學教育需要作出改革,關注人工智能與法律未來、人工智能與法律推理、人工智能與知識產權保護、機器人自動駕駛及法律責任、大數據人工智能與行政法的規(guī)制、人工智能與司法的統(tǒng)一等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雷磊認為,人工智能只是輔助性司法活動的實踐工具,未來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具體影響方式和范圍,一定程度上依賴于法學研究的水平。

“大量的案例揭示了算法存在的弊端,人工智能有可能成為具有殺傷性的技術,面對人工智能,司法個案正義應優(yōu)于司法效率,法學教育應培育司法懷疑精神,避免技術盲信。”騰訊研究院研究員曹建峰說。

另一方面,在相關立法活動中,應當考慮到人工智能所帶來的影響。

“人工智能法律地位問題的提出,主要是為了解決人工智能創(chuàng)造物的歸屬以及人工智能所引起損害賠償責任承擔問題,賦予人工智能主體資格既沒有實益,也沒有法哲學上的根據,人工智能立法應當以安全為基本原則。”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土地法制研究院副教授劉洪華說。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高秦偉提出,隨著科技的發(fā)展與信息種類的多樣化,合理協(xié)調法律的確定性與科技發(fā)展帶來的不確定性、平衡個人信息保護與數據信息之間的流動,應成為個人信息立法與實踐的理論起點。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張保紅提出,個人信息包含隱私信息和非隱私信息,隱私信息為人格元素,不能成為個人或信息控制者的處理對象,在信息時代,個人信息立法應當遵循國際潮流,應以規(guī)制為內核的義務規(guī)范為主,而非以自由為內核的權利規(guī)范為主,最終實現個人保護與信息流通的平衡。

“社交網絡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和擴展人際關系,現代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高度復雜性,使得一般的用戶根本無法通過加密對其隱私進行自我保護,隱私信息的商品化,更加刺激了這些信息的傳播,應完善網絡隱私方面的立法、加強網絡倫理,引導社交網絡的良性健康發(fā)展。”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董青梅說。

西北政法大學中華法系與法治文明研究院研究員韓偉指出,人工智能的背后仍然是資本的邏輯或力量,未來勞動法的設計也必須考慮對資本及其造成的不平等的規(guī)則。

(原標題:法律該賦予人工智能什么地位? 實現與人的智能疊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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