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告訴你,征地拆遷領域的四大刑事陷阱!

快資訊
用戶1914617669
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與拆遷戶之間總是存在著很微妙的關系。被拆遷戶在拆遷中的地位比較被動,圣運律師根據案例的大數據分析,總結出拆遷中的一些犯罪陷阱,這些刑事犯罪陷阱可能導致被征收人喪失人身自由。 陷阱...

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與拆遷戶之間總是存在著很微妙的關系。被拆遷戶在拆遷中的地位比較被動,圣運律師根據案例的大數據分析,總結出拆遷中的一些犯罪陷阱,這些刑事犯罪陷阱可能導致被征收人喪失人身自由。

陷阱一:敲詐勒索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在征地拆遷領域,往往被拆遷人爭取合理補償的行為,會被部分政府人員認定為對政府進行敲詐勒索。

1.2007年10月中旬,因"蒙?,F(xiàn)代牧業(yè)養(yǎng)殖基地"征收項目前新房村土地面臨征收。后因補償不公,賈某某帶人去拆遷管理區(qū)索要合法補償。拆遷管理區(qū)同意帶頭爭取補償的七位村民包括房屋協(xié)議價在內每戶達到16萬元的要求。七人共計多得補償款616760元。后包括賈某某等七位村民被崇禮縣公安局以"敲詐勒索"予以逮捕。案件開庭后,檢察院以賈某某等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對賈某某等7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中案例顯示,夏某等三人以舉報開發(fā)商要挾政府索要巨額補償款被一審認定為敲詐勒索罪。一審人民法院認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要挾手段,索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guī)定,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夏某理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夏某云有期徒刑四年,判處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二年。后二審改判三被告人無罪。

陷阱二: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在征地補償過程中,往往部分被征收人搶栽搶種,這種現(xiàn)象是普遍存在的,但是能不能以詐騙罪論處還是有待商榷。

1. 2011年,黃某某、陳某某共同出資,在福州市馬尾區(qū)快洲村民劉氏兄弟所有的地塊上違章建房(三層42間)。2014年,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政府對快洲片進行拆遷。黃某某、陳某某非快洲村民,不能獲得拆遷補償款,遂將房屋掛名在快洲村民劉某某名下,由劉某某出面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書,取得補償總金額為700328.2元。后馬尾區(qū)公安局以黃某某、陳某某涉嫌詐騙罪立案審查,并移送檢察院予以起訴。檢察院認為非本村村民只要是合法建筑物所有者,均屬于被征收人范疇。涉案房屋的物權受法律保護,各被告人作為該房屋的物權人,依法有權獲得房屋征收補償款。檢察院據此作出不起訴決定。黃某某、陳某某無罪釋放。

2. 某某市人民政府為打造"人文生態(tài)園區(qū)", 政府需對某鎮(zhèn)三洋村的居民住房及附屬設施進行拆遷賠償。從2007年10月1日開始就對以上范圍內的一切建設行為予以禁止,并發(fā)出了公告,而何某一家修建的居民樓就在該拆遷范圍之內。2007年過后,何某及其兄何勝在自家房屋頂樓加修了鋼架棚。2012年國土部門工作人員在對何某家房屋進行丈量時,何某要求按照2007年之前所修房屋的賠償標準,對其房屋頂層80%的面積進行賠償,其拆遷安置的工作人員在丈量何某家房屋面積后,與何某一家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何某由此獲得了安置卡和領取房屋拆遷周轉費19萬余元。2013年6月6日何某因房屋拆遷涉嫌詐騙罪一案被當地公安局予以刑事立案。本案最終結果也以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告終。

陷阱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guī)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yè)、教學、科研和醫(y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有些拆遷戶在看到自家房屋被推倒,土地被碾壓的情形,往往控制不住情緒,最終以"暴力抵抗強拆"。

1. 2009年銅山區(qū)政府征用銅山新區(qū)汪莊村一組的土地,并對村民進行了補償。由于重新規(guī)劃調整,2014年上半年南京潤盛建設有限公司取得該地塊科技創(chuàng)業(yè)服務中心相關配套道路建設。2014年6月9日到6月22日間,張某某以徐州市銅山區(qū)新區(qū)街道辦事處汪莊村西南京潤盛建設有限公司項目部工地所施工工地需要補償征地差價為由,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止工地施工。后張某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2. 2016年7月8日,普定縣政府工作人員到普定縣定南辦事處陳家村梭篩組開展拆遷安置工作時,劉某某等人為爭取合法補償采取了圍堵工作人員的方式,致使當天的拆遷安置協(xié)調工作無法進行,造成惡劣影響。后劉某某被普定法院以劉某某等人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陷阱四:妨礙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又稱"阻礙執(zhí)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1. 2011年7月29日上午,湘潭科達麗公司員工魯榮輝在湘潭市雨湖區(qū)建設北路與北二環(huán)路交會處拍攝拆遷現(xiàn)場,突然遭遇兩名陌生男人扭拉并搶奪攝像機。她隨后被強行帶到先鋒派出所,被拘禁16小時后,警方以她私自拍照,"妨礙公務",抓傷"勸說"工作人員為由,行政拘留5日。

2. 2013年9月10日早,鄰水縣鼎屏鎮(zhèn)人民政府聯(lián)合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門對鼎屏鎮(zhèn)北外村五組村民王某、胡某的違章建筑進行強制拆除。當日王某遂站在其違章建筑房頂雨棚上,阻止執(zhí)法人員的強拆工作,其在樓頂雨棚上來回走動,向下亂扔衣物、鞋子等,并要求政府賠償拆遷費用,否則跳樓與房子共存亡,強制拆除行動被迫停滯。后王某與政府工作人員就房屋拆除問題進行談判,政府工作人民支付王某補償款后,王某從違章樓頂下來。事后王某所獲得的賠償款當日被公安機關扣下。公安機關以妨礙工作罪拘留王某。后人民法院以水縣住建局行政執(zhí)法行為不具有合法性,王某雖有以威脅方法阻礙強制拆除的行為,但該強制拆除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王某的行為不符合妨害公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依法不構成犯罪。

除了上述所討論的四種常見的刑事犯罪陷阱之外,拆遷中的刑事陷阱可能還包括尋釁滋事罪、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妨害公務罪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犯罪等等。

很多拆遷戶不懂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甚至當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時全然不知,導致自己身陷囹圄。征地拆遷糾紛中,一定要明白謹慎維權并且采取合法途徑索取利益。

THEEND

最新評論(評論僅代表用戶觀點)

更多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