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識別第一案”于2019年秋季立案,持續(xù)引發(fā)社會關注。近日,該案件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歷時一年半,終塵埃落定。從審判結果來看,有欣喜,也有些許遺憾。欣喜的是,人臉識別、指紋識別等生物識別領域的個人信息安全日益受到重視;遺憾的是現(xiàn)行的法律難以抑制生物識別技術的擴張應用,更難以周延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及隱私的安全。
案例回顧
2019年4月27日,郭兵購買野生動物世界雙人年卡,留存相關個人身份信息,并錄入指紋和拍照。后野生動物世界將年卡入園方式由指紋識別調(diào)整為人臉識別,并向郭兵發(fā)送短信通知相關事宜,要求其進行人臉激活,雙方協(xié)商未果,遂引發(fā)本案糾紛。該案由于涉及人臉等個人生物識別信息采集、使用等問題,受到輿論廣泛關注,被稱為“人臉識別第一案”。
去年12月29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就此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時隔數(shù)月,“人臉識別第一案”終于迎來二審判決。此前的一審判決,判令野生動物園賠償原告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nèi)的面部特征信息。二審判決在此基礎上增加一項:野生動物園刪除采集的郭兵的指紋識別信息;駁回郭兵的其他訴訟請求。
人臉識別技術使用的邊界在哪里?
從一起合同糾紛案到輿論熱點的“人臉識別第一案”,這體現(xiàn)了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的提升,同時又反映出個人信息保護的短板。近年來,人臉識別被濫用事件不時觸動公眾敏感神經(jīng),通過更完善立法予以更嚴格規(guī)范的呼聲日益強烈。
“人臉識別第一案”終審判決后,人民網(wǎng)發(fā)表評論稱,“人臉識別第一案”終審判決意義非凡,“判決告訴我們,可以勇敢地向人臉識別說‘不’”。
但在《財經(jīng)》E法看來,該案雖然強調(diào)生物識別信息應當謹慎處理和嚴格保護,但它可能僅代表了司法機關的態(tài)度。對于多數(shù)人而言,恐怕難以從法院的“表態(tài)”中獲益,因為該案并未觸及人臉識別技術中更為核心的問題,即:這項技術使用的邊界在哪里?
如何在維護用戶安全、隱私和為用戶提供便利這兩者之間找到平衡點?專家認為,這需要在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時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濫用。第一,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第二,未經(jīng)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jīng)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第三,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第四,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guī)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個人信息安全被侵犯如何維權?
過去一年,人臉識別爭議頻發(fā):有地方強迫用戶接受人臉識別,多地小區(qū)全面啟用人臉識別門禁……與此同時,人臉識別的安全風險逐漸顯現(xiàn)。數(shù)據(jù)顯示,2020年全國公安機關偵辦的3100多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中,有22起竊取、販賣人臉數(shù)據(jù)的案件被破獲,60名犯罪嫌疑人落網(wǎng)。
身處大數(shù)據(jù)時代,個人隱私、信息安全面臨的威脅性不斷攀升,提高個人信息的自我保護意識很有必要。在生活、工作中,應盡量避免向他人提供非必要的個人信息。如果發(fā)現(xiàn)個人隱私受到侵犯,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或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我國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人格權編)確立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對個人信息權益的保護,正在制定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更是從公私法混合的角度對個人信息進行全方位保護。民法典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第1038條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jīng)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jīng)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個人訴訟途徑。被收集人臉信息的人如果自身的權益確實受到侵害,提起訴訟是沒有問題的。但現(xiàn)在主要問題在于如何證明他們(被收集人臉信息的人)是受侵害者,或受侵權者。因為消費者可能連是否去過門店的證據(jù)都沒有留下,導致維權在舉證方面會存在非常大的麻煩。
集體訴訟途徑。即使是受侵害群體較大,但由于我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都是針對個人提起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群體起訴也只能通過代表人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但代表人訴訟的前提仍然是以個人名義來提起訴訟。所以集體訴訟,或者個人訴訟,都會存在類似舉證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