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購二手車 留意電商平臺售后服務

新京報
佚名
車輛里程表顯示里程數(shù)4.9萬公里的二手車,經(jīng)檢測行駛公里數(shù)在交易前半年已達到9.8萬公里,某二手車電商平臺因為欺詐而被法院判決賠償10萬元。 在“3·15”前夕,海淀法院發(fā)布電商平臺購買二...

車輛里程表顯示里程數(shù)4.9萬公里的二手車,經(jīng)檢測行駛公里數(shù)在交易前半年已達到9.8萬公里,某二手車電商平臺因為欺詐而被法院判決賠償10萬元。

在“3·15”前夕,海淀法院發(fā)布電商平臺購買二手車案件審理情況,并歸納出二手車平臺交易中的常見問題。法官介紹,近年來,通過電商平臺購買二手車成為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的選擇。二手車電商新的模式讓車源、買家更加集中,改善市場環(huán)境并降低流通成本,但同時互聯(lián)網(wǎng)交易過程中也出現(xiàn)欺詐等情況,使二手車買賣產(chǎn)生大量維權訴訟,盲目追求效率引發(fā)誠信問題,亟待解決。

案例 1

提車之后再修車質(zhì)量問題要證據(jù)

趙先生于“人人車”二手車交易平臺購買二手轎車一輛,其與車主及“人人車”平臺簽訂《買賣定金協(xié)議書》,“人人車”于涉案車輛過戶前出具《復檢報告》,報告中除顯示車輛存在部分外觀擦傷損壞外,其他均暫無異常。

趙先生提車后,駕車從西安走高速開往內(nèi)蒙古時,發(fā)現(xiàn)車輛有異響,行至北京段時為防止危險發(fā)生,趙先生自行找了一家維修店進行維修,發(fā)現(xiàn)車輛前輪軸承裂開,且變速箱五擋不升六擋,趙先生即要求維修店對車輛進行修理并更換了部分配件。

后趙先生與“人人車”售后人員取得聯(lián)系,就維修費用進行多次溝通,“人人車”售后人員表示該費用不在售后范圍內(nèi),不予賠償。趙先生則將“人人車”訴至法院,稱“人人車”對車況質(zhì)量有所隱瞞,其出具的《復檢報告》并未真實反映車況,要求“人人車”賠償其車輛維修費1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趙先生提交的維修單并未載明維修更換部件的原因,無法看出是因車輛部件損壞而進行的必要維修,以及維修和更換的部件提車前就已損壞,趙先生未提交相應的付款票據(jù)等,以證明其實際支付了維修費用,因此,法院對趙先生訴訟請求未予支持。

■ 提示

買車前應關注平臺維修范圍

消費者在買賣二手車時,應先確認車況再交定金,買方還要確認所購買車輛的車況質(zhì)量、購置年限、是否為事故車輛、是否有違法行為尚未處理等。如果格式合同中存在不合理擴大一方交易風險的條款,消費者有權要求對格式合同條款進行調(diào)整和修改。

消費者還要確認二手車交易平臺提供售后服務的條件和流程。如二手車交易平臺為買方所購車輛提供售后服務,則有義務明確告知其提供售后服務的條件、內(nèi)容以及報修流程、聯(lián)系方式等。車輛如發(fā)生售后服務范圍內(nèi)的情形,買方應依照相應的報修途徑和流程,向交易平臺報修。

案例 2

二手車平臺欺詐被判支付賠償金

鄭女士訴稱,其在某二手車電商平臺簽訂購車合同,購買價格9萬元、車輛儀表盤中里程表顯示的里程數(shù)4.9萬公里的小汽車一輛。該二手車平臺提供了作為合同附件、未簽字蓋章的《二手車檢測報告》。

后鄭女士將車輛送至4S店做檢測,檢測記錄顯示,該車輛實際行駛公里數(shù)在半年前已經(jīng)達到9.8萬公里,與車輛里程表顯示數(shù)據(jù)相差較大,其認為該平臺存在欺詐行為,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其支付賠償金1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二手車平臺辯稱,其僅是二手車中介公司,與原告簽訂買賣合同是受實際賣家委托。而且在檢測報告中,平臺明確說明檢測報告中表明的里程數(shù)僅為參考,不對真實里程數(shù)作出承諾。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平臺檢測報告中的“檢測報告中表明的里程數(shù)僅為參考,不對真實里程數(shù)作出承諾”條款系格式條款,效力應認定為無效,且該二手車平臺存在欺詐行為,應當賠償原告相應損失,判決支持了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 提示

售車平臺負有告知義務

本案中,平臺單方免除其在二手車交易中車輛里程數(shù)負有的保證真實責任,如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向原告提醒注意或說明該條款,則該格式條款無效。

同時,二手車平臺作為具有車輛相關的專業(yè)知識和檢測能力,對其公司所出售車輛的重要情況應當明知,負有向消費者告知車輛真實狀況的義務,如果未能準確告知消費者車輛行駛里程數(shù)這一重大信息,屬于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欺騙、誤導消費者購買涉案車輛,構成欺詐。綜上,法院認定該二手車平臺存在欺詐行為,應當賠償消費者相應損失。

案例 3

拒絕支付購車款消費者缺理由敗訴

車主鄭先生通過“人人車”二手車交易平臺出售二手車,其與買方趙先生以及“人人車”平臺簽訂二手車買賣合同,趙先生過戶時向鄭先生支付了90%的車款,“人人車”還出具了《檢測報告》。

同日,趙先生委托其他車輛檢測機構對車輛進行檢測,發(fā)現(xiàn)“人人車”的《檢測報告》與車輛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結果差異較大,拒絕向鄭先生支付尾款。

鄭先生起訴要求趙先生和“人人車”共同向其支付購車尾款,趙先生隨即對鄭先生和“人人車”提起反訴,認為鄭先生和“人人車”隱瞞車況構成欺詐,要求鄭先生和“人人車”賠償經(jīng)濟損失。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僅憑趙先生單方面提交的檢測報告,無法證明該檢測機構具備二手車檢測、鑒定評估的相應資質(zhì),不能確認該檢測結果的權威性以及車輛過戶交付前的車況。在趙先生并未提交充分證據(jù),且車輛可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其應依約向鄭先生支付尾款,而向鄭先生支付購車價款是趙先生的合同義務,與“人人車”無關,法院對鄭先生要求“人人車”向其支付購車尾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同時,法院對趙先生要求鄭先生與“人人車”共同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反訴請求也不予支持。

■ 提示

注意審查檢測機構資質(zhì)

買賣雙方除認可二手車平臺提供的檢測報告之外,有權委托其他具備二手車檢測資質(zhì)的檢測機構對車輛進行檢測評估,但一定在選擇檢測機構時注意審查其二手車鑒定、評估資質(zhì),在檢測過程中有權要求檢測人員出示其執(zhí)業(yè)資格證明,有權向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核實確認車輛的具體情況等。

買方如在檢車過程中發(fā)現(xiàn)車輛存在隱蔽瑕疵,應及時向賣方和二手車交易平臺反饋,如該質(zhì)量瑕疵足以影響車輛正常使用或?qū)е萝囕v價值大幅降低,可以向賣方和交易平臺提出進而拒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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